金融诈骗是指什么(什么是骗)

2023-12-03 11:42:43 59 0

什么是骗钱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信息网络诈骗平台是什么?

网络诈骗平台就是这些网络诈骗分子,通过一些app一些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的地方。

附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社交平台、金融平台、手机APP、短信、电话、网站等多种途径,进行诈骗。包括金融诈骗、游戏诈骗、兼职诈骗、网购诈骗、网络赌博、身份冒充、虚拟物品交易、交友、中奖、办证等大约上千种诈骗手段活跃于网络。其中金融诈骗、游戏诈骗、兼职诈骗成为举报量最高的三大诈骗类型。网络赌博诈骗、交友诈骗和金融诈骗则成为人均损失最高的三类诈骗。举报量最多、人均损失又遥遥领先的金融诈骗正迅速蚕食着受害者的钱包。

网络诈骗技术也与时俱进,他们自我研发APP软件,制作网页、微信小程序等,除此之外,还要学习刑警侦查的手段,熟悉洗钱流程以及谈话技巧。在疫情期间也涌现了例如利用抖音、soul等时下年轻人使用较多的社交软件途径进行诈骗,出现了诸如“杀猪盘”、“杀鸡盘”等网络新词,在3月份数字货币政策刚出现时下,已经有相关的诈骗手段开始活跃于网络。

非息和诈骗有啥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诈骗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与罪名。非吸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你我金融发短信上门是真的吗?

我无法发送短信或上门拜访。请注意,金融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如果您收到来自陌生人或可疑机构的金融相关短信或邀约,建议您保持警惕,并遵循以下几点:

1. 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户、密码等。

2. 确认短信或邀约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与相关机构联系核实。

3. 谨慎对待不明来历的链接或附件,以免被引导至钓鱼网站。

如果您怀疑收到的信息是诈骗,您可以向当地的警方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举报,并寻求他们的帮助和建议。

诈骗的目的有哪些?

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实施诈骗的手段也非常多,现在大多数的诈骗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因为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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