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被侵吞怎么办(单位侵吞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可到们部门提出诉求)

2023-12-08 11:16:50 59 0

单位侵吞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可到们部门提出诉求?

不清楚仲裁委裁决厂方只补缴2006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但可以明确告诉你,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以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并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是法定义务,且因为单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是持续性行为,因此,追讨社会保险无时效限制。 建议你们在裁决书规定的15天时间内,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的错误裁决,判令厂方为你们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金等。 一定要抓紧时间,切莫因超过时效,导致败诉,酿成大错。

挪用社保基金罪大吗?

罪大因为社保基金是职工用工资缴纳的,用来保障职工的退休、医疗等福利,挪用社保基金就是侵占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职工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挪用社保基金违法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违法程度高,一旦被发现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等。因此,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是不可取,必须依法处置,保障职工和社会的利益。

社保基数多交算职务侵占吗?

不算。

社保交费基数最高是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是平均工资的60%,应发工资在这个范围内的据实交。高于最高的按最高交,低于最低的按最低交。

征地社保资金补偿标准一亩地?

每个地区有细微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依据:征地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

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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