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交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用(1995年国企职工有医保吗)

2023-12-10 10:25:45 59 0

1995年国企职工有医保吗?

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提供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保的具体政策和范围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而有所不同,1995年,但一般来说,中国国有企业职工是享有医疗保险的。

在中国,国企职工在1995年应该已经包含在医保范围内。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国家提供,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当时的政策文件。

四川城乡居民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四川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补充医疗保险。我国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职工才有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纳税调整及对应会计处理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则要纳税调整。同时,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整。另外,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9000万元,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该公司在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也要对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税额(11000-9000)*5%*25%*2=50(万元)。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3.2008年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例如: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00万元,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企业在年终对超过4%的比例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7月,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职

国企买断工龄医保政策?

买断工龄是一种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企业买断工龄需要向职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职工养老金和医保的水平与其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相关。所谓买断并未造成劳动者工龄的丧失,其以前的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企职工在岗期间医保没有医保计录医保说单位没给缴该怎么办?

可以先到原单位查询看单位是否有给你缴纳记录。如果没有缴纳记录,说明原单位在你在岗时就没有给你缴纳过医疗保险。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补缴,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司法协助处理。

收藏
分享
海报
0 条评论
4
请文明发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