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出纳用什么财务软件说明书(总账会计主要是做哪些账?总账会计主要是做哪)

2023-12-10 10:26:33 59 0

总账会计主要是做哪些账?总账会计主要是做哪?

1、负责审核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并与ERP系统相核对。

2、负责现金收支单据的审查。审查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金额是否相符,有关签名和盖章是否齐全等。

3、负责复核仓库实物账务的准确性以及存货盘点表的准确性,保证账实相符、保证仓库实物账与总账、明细账数据、金额相一致。每月审核成本会计编制的盘盈盘亏报告表,盘盈、盘亏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负责定期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凭证处理,并定期传递给财务经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其做为正式会计凭证登账。

5、负责公司费用的核算,认真审核相关费用单据。并按部门归集、分配各项管理费用,编制各部门费用明细表,定期进行纵向分析。

6、负责公司往来债权债务账目的定期检查和公司日常财务核算,负责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按规定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立台账。

7、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编制报表明细表,并进行财务报告分析。应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月份的相关报表给公司财务经理、董事会审核。

8、负责整理会计资料。对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资料,应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单据完整、凭证整洁、美观、易查。

9、监督月末、年末存货的盘点工作。

10、负责指导及安排总账助理人员日常工作。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POS机怎么连网?

1.首相长按绿色开机键,将pos机开机。

2.开机后,点击下方的网络设置

3.然后再点击设置无线网络wifi

4.进去以后,就可以看到搜索到的wifi名称,我们点击进行连接输入密码就好了。

【拓展资料】

POS(Point of 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技术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经营情报难以获取,导入POS系统主要是解决零售业信息管理盲点。连锁分店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POS系统基本原理是先将商品资料创建于计算机文件内,透过计算机收银机联机架构,商品上之条码能透过收银设备上光学读取设备直接读入后(或由键盘直接输入代号)马上可以显示商品信息(单价,部门,折扣...)加速收银速度与正确性。每笔商品销售明细资料(售价,部门,时段,客层)自动记录下来,再由联机架构传回计算机。经由计算机计算处理即能生成各种销售统计分析信息当为经营管理依据。

POS机是通过读卡器读取银行卡上的持卡人磁条信息,由POS操作人员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个人识别信息(即密码),POS把这些信息通过银联中心,上送发卡银行系统,完成联机交易,给出成功与否的信息,并打印相应的票据。POS的应用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快捷和准确,避免了手工查询黑名单和压单等繁杂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受托管理学校食堂的财务该怎么做?

一、管理体系:

1、学校食堂由伙食委员会(由理事会、学校行政人员、食堂会计组成)管理,伙委会负责食堂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的制定,研究食堂的重大事情,形成决议,审核食堂帐务。

2、学校总务处直接管理食堂事务,落实伙委会决议,保障食堂正常运转,向伙委会负责。

3、食堂设事务长一名,全面负责食堂事务,并兼采买;设炊事班长一名,负责食堂具体事务安排,员工分工协调,菜食的安排搭配,加工安排;设保管兼卫生组长一名,负责实物收发及食堂卫生打扫。

4、食堂帐务独立,另设会计、出纳。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事务长可向学校会计室领取备用金3000元,后勤出纳领取备用金8000元,用于食堂日常开支。

2、食堂购买的各类物品凭票报帐,票据上需有采买(经手人)签字,证明人(保管或炊事班长)签字,交学校总务处审批,方可报帐。

3、大米、面粉、油、干货等储备物资由学校定点采购,与供方建立长期供货合同,货主凭有事务长、炊事班长、总务处签字的发票到会计室结帐,每月结算一次,时间定在每月28日下午。

4、蔬菜类等日常食品或其它添置用具的发票,在第二天报销。由事务长凭手续齐全的票据到后勤出纳处报前一天的帐务。

5、食堂帐务独立,每月结算一次,由后勤出纳报表,报表一式四份。(总务处、伙委会、事务长、财会室各一份)

6、伙委会每月对食堂帐务进行一次审计。

7、非正常上学时间在校就餐的学生,由生活总辅导将情况汇总到后勤出纳和各班主任(一式二份),费用由班主任收取,在每月底交后勤出纳。

三、采购制度

1、食堂物资采购,由事务长负责,伙委会成员监督。

2、食物采购尽可能招标定点,学校与供货商建立长时段供需关系,并签定合同,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标,争取食品价格优于市场价。

3、供应商送货到食堂后,由事务长签收,米、油、面粉等干货进保管室,由保管员验收证明,蔬菜等由炊事班长验收证明。

4、学生点心由事务长安排,由糕点房制作或由事务长采购,然后交生活总辅导验收分发。

5、食堂用具添置由事务长提出申请,报总务处审批,由一名伙委会成员协同事务长购买。

6、伙委会成员随时抽查购物的数量、记帐、价格、质量等,发现问题,由学校总务处处理。

7、事务长应加强市场行情的调查了解,尽量多想办法,以采购价廉物美的物品,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支出。

四、保管制度

1、保管员为食堂物资(含餐具、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

2、保管员应及时做好食堂实物帐,如实填写入库单。

3、物资出库时保管员应填写好出库单,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

4、保管员应做好保管室卫生和“四防”工作(防鼠、防霉、防盗、防火),杜绝霉烂变质物品进入保管室和加工间。

五、开餐制度

1、按学校开餐时间准时开餐,无特殊情况推迟开餐时间,每次扣食堂整体评价分5分,责任人扣5分。

2、在开餐时间前30分钟,将饭菜等装入餐车,并准备好餐盆、汤盆、汤勺、筷子等到餐车,饭屑碟摆放至餐桌上,餐车统一停放于饭厅前门。

3、开餐时及时检查饭菜数量,及时补充,确保足额供应。

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提高安全作业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工作事故。

2、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煤气、炉具、消毒柜、冰箱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闸、油气总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范工作。

3、切肉、切菜、使用煤气及电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贯例和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严防工伤事故。

4、食堂内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及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5、严格管理杀虫药品,防止误用、误食药物。

6、注重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7、食堂煤气开关必须是有关人员开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开启时,先开鼓风机、吹风机、抽风机。

8、检查煤、气、油时开关是否关闭,若开关开启请关闭后再点火。点火时,先点小火种,再点大火种。使用时,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9、鼓风机盖和鼓风机不得溅入水。总表总阀周围不得置物堵塞。

七、食堂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为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食堂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1、用电器不准赤脚操作,不准带电维修,不准无证上岗。

2、不准用水和湿毛巾擦电源开关箱,插座及电器外壳,不准随意移动电器设备、不准随意改变电器功能、不准乱搭乱拉电线、电源。

3、不能用水冲洗带电源的墙壁。

4、电动设备不使用时要切断闸刀电源,必要时要拉掉插头,并将插头挂起,不得放在地下接触水源。

5、如发现任何导电过热,冒火花,有异味,物件有漏电现象,电机有异常噪音或插座松动立即切断电源,并告知配电房,请电工维修。

6、电动电器不能带负荷或超负荷启动,送电启动后方可放入加工的物品(合面机、豆浆机、切肉机、打蛋机等均属电动电器。)

7、电热电器除红外线消毒柜外,不能在容器里无水送电加热(热水器、电热蒸锅、保温台、电饭煲等均属电热电器)。

8、使用电动电器设备前使用者一定要先学习本设备使用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后再进行操作。

9、食堂煤气开关必须是有关人员开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开启时,先开鼓风机、吹风机、抽风机。

10、检查煤气时开关是否关闭,若开关开启请关闭后再点火。点火时,先点小火种,再点大火种。

11、使用时,经常检查管道连接处是否正常完好,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修。

12、鼓风机盖和鼓风机不得溅入水。总表总阀周围不得置物堵塞。

13、停电、停煤气、停水和下班时,应关好食堂餐厅一切电力电器设备及水龙头。

14、发生火灾时,紧急切断电源,并拔报火警电话119。

15、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施救,一定要当机立断,首先设法使触电者立即脱离电源,迅速拔掉插头拉掉开关切断电源,同时报告校医务室进行抢救。

16、如不按以上规定操作,造成事故后果自负,设备受损个人赔偿。

八、食堂卫生制度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营业前办理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到期及时进行年审换证。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双项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公用餐用具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保持厨房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处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5、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服务员及相关人员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不留长发,胡须,指甲,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及形象。

6、所用原料必须做到无毒无害,不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原料。

7、加工蔬菜要做到反复漂洗并用开水浸烫,去除菜水,避免蔬菜污染农药引起食物中毒。

8、食品贮存、加工及刀案等工具,做到放物有序。

9、库存原料要做到整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定型包装原料应贴有标签,进货要严格验收、检查、登记、先进后出。

10、食品原料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先洗手消毒、配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垃圾桶要加盖,及时清理。

11、食品加工销售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检查库存原材料的保质期,超过期限食品,绝不加工出售。不加工出售腐败、变质、油渍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12、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购销来历不明的食品。保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使假,以劣充好等伪劣食品。

13、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14、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并且将每日每餐的食物留样,一旦发生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便查清事故原因。

九、食物验收制度

(一)、凡采购入食堂的食物,必须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二)、蔬菜由炊事班长验收,干货等进保管室的食物由保管员验收。

(三)、验收程序:(1)验质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质是否完好,有无污染变质,是否有齐全的生产厂家、商标、生产日期等标志,是否过保质期,有无产品合格证等。(2)验数量。能称重量的,必须过称,以件计的,是否符合数量标准。(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标准或不宜进入食堂使用的。

(四)、结果处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购货发票上签名,不合格的,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采购员必须与供货商联系退货,严禁不合格食物进入食堂。

(五)、未经验收的食物严禁进入食堂,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认真,一旦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事故,学校将追究责任.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江;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井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务专员和会计的区别是什么?

我之前所在的大公司的财务部门是由出纳 、应收应付专员、报税专员、报销审核专员、预算专员、统计专员共计18人组成,财务总监是一个只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任何财务能力但是很会溜须拍马的中年男人。大公司的财务说白了就是“服务员”,为公司销售服务。

我做了2个月的应收应付专员,每天工作10小时,4小时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票,4小时用于在公司的内部财务软件上点击确认收付款,另外2小时用于加班。没错,我就是个财务机器人,还是速度很快性能很稳定的机器人。每天的工作不用怎么动脑筋,只需要你的右手不停地点击鼠标,哦还有需要动嘴跟永远把你当全能选手的销售吵架。有一天要忙死累死了还被销售投诉我不及时给她开发票,当财务总监找我的时候,我愤怒辞职。辞职后一年,由于财务软件系统更加强大了,原来公司的财务部将缩减到7个人,其他人员将被调往业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但是这些人还是不敢辞职,因为她们已经在这里干了很多年了,只会机械化财务工作,找不到像样的工作了。

我后面总结了一下:成交量很大但每单金额不大的行业,比如快消品、保险等行业的财务部慎重选择。这种公司累死人工资还不高,财务软件功能强大以至于学不到什么实际的财务知识,然后还面临随时被调到其他岗位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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