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保证金最新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四川西部茶叶网入驻费用?
需要缴纳五万的保证金,茶叶类目的年费好像是三万。
要求:1、茶叶都是真的;
2、根据自己需求去买,你喝高品质的就去天西部茶叶,想贪便宜就拼多多;不是说实体店就都是好的,拼多多都是差的,这是个概率问题,只能说实体店买好茶是大概率事件;
3、买茶叶自己还是要去尝试,认准个店铺以后就跟他家买才是最好的。
6216693100开头是什么银行?
6216693100开头银行卡,是中国银行 - 借记卡 - 理财银卡 - ,是四川省 - 成都发卡
中银理财卡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持有中银理财卡,在全国中行柜台存取款免收异地存取款手续费,但在ATM机则收费。
2.开通网银免收手续费,网银动态口令挂失、密码挂失、换新等费用一律全免。
3.持卡人办理贷款,享受利率优惠。
4.持有中银理财卡,可享VIP服务,有专门理财经理服务,全套理财规划服务。
5.持卡人购买人民币、外汇理财产品,有VIP报价,收益高于一般客户。
6.持卡人可凭VIP资质,办理中行白金贷记卡,信用卡额度可超过5万元,如果个人资质极好,可高达200万人民币的信贷额度。
7.持卡人的中银理财卡余额超过50万人民币,在全国柜台办理业务可以不用排队,专享VIP通道或者柜台服务。
8、理财卡主持卡人可为您的子女、配偶、父母申请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4张附属卡
中国银行贵宾卡办理条件1、在中行金融资产(包括本、外币存款、各类理财产品、债券、基金、保险、纸黄金、一对多理财专户、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集合信托、证券第三方存管保证金余额以及在中行开立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中证券资产的月末市值等)总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使用中行信用卡年累计消费额5万人民币以上(不包括购房、购车、装修等大额刷卡消费和零折扣率商户的消费);
3、在中行办理各类个人贷款余额累计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入统计的贷款金额均为正常类余额。
成都市安信担保公司是不是倒闭了?
你说的应该是一家很小的担保公司哦!这种小的担保公司倒闭是很正常的,一个是业务做不动,二个是故意的,收了客户的保证金不还,过两年重新注册个公司继续干,这是一种模式哈!
四川企业退休职工遗属改在什么地方领取生活补助?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相关政策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二)死者生前家庭成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三)男(女)职工死亡后,其子女的生母(父)有收入来源的,均以职级工资制的科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十五级二档、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机关公务员科员生活性补贴三项之和为收入标准,子女的生母(父)全年月均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子女的生母(父)收入不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计发其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1.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 2.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 3.其他固定收入。 (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人员,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的补助费总额,如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可适当放宽限额。其中,死者参加了1993年工改未参加2006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300元;参加了1985年工改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号、川人发〔1981〕033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