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保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2009年保险法修订内容
10月10日起,各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新版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新产品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进行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理赔时限。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及时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请求后的核查期限一般规定为“三十日以内”;第二十四条拒绝赔偿通知书的发出,适用“3日内”的一般规则;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提前支付赔款作出“60日内”的一般规定。
据此,新版商业车险条款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各理赔环节的操作时限,有助于提高车险行业整体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质量,也有助于消费者享受到更加高效、透明的车险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自动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
对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对新版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前述条款规定了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给他人且保险人未办理更正手续的,不再是拒绝赔偿的直接理由,但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给他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均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发生保险事故,显著增加被保险机动车风险程度的情形。修改后的条款逻辑更加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更加均衡,被保险人和受让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赔偿第三人。被保险人迟迟不提出要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应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
根据新《保险法》,“三责任险”条款在赔偿处理上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赋予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直接请求权,加强了责任保险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同时,将保险人的赔偿行为限定在一定情形下,切实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使第三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对比原来的车险条款,保险公司对短期费率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执行短期月率,有的规定执行日率。虽然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还不是很明确,但各保险公司新的车险条款取消了短期月费率,各保险公司按照日费率计算保费,显然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一般来说,商业汽车保险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进行的。除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新《保险法》没有修改,商业汽车保险的条款也没有修改。通过修订,车险条款更加明确,实践中的纠纷减少,对保险人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要求,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同时,条款的修改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作出的许多新规定与现行做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如何真正落实新《保险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让消费者真正受益,真正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就显得更加重要。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保险法2014年修订内容?
保险法2014修订内容: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002年保险并轨是多少号文件?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7%,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2002年10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2002年10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2009年02月28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2014年08月31日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烟草专卖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2015年04月24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015年04月24日发布。
个人养老保险改档在每年什么时间?
你说的个人养老保险改档应该说的是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份,调整的根据是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但是有些地区由于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出来的时间有些晚,就会出现再三月或者四月调整的情况,但是都会从当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社会保险法如何修改?
社会保险法是只有国家相关部门有权修改,个人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