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是什么?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和医保。五险一金就是围绕这一核心为中心的。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和“一金”都是法定的。
社会保障理论基础有哪些?
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为基础。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美国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同之处?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美国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初步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和基础。
就社会保障的模式来说,美国和德国同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主要以劳动者为核心,责任分担,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互济互助,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以收付实现为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哪些要求?
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上仍呈现城乡二元分割格局,社会保障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正是基于城乡发展差距的现实所提出的。在新时代,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就要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内在需要,通过制度调整和体制改革,逐步消除制约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性和体制性障碍,打破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的壁垒,改变长期形成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结构,对城乡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行统一筹划,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差距,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得以公平实现。
强化互助共济功能。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其本质是共同富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始终应以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互助共济为基本取向。在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强化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功能,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制度优化,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障。要改革完善不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调整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结构,及时化解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让城乡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体现权利和责任对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既要确保底线公平,又要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对应,重视个人当期缴费与将来待遇之间的对应关系,激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当然,权利和责任相对应,不等于权利和责任完全对等。缴费的多少并不能完全决定待遇的高低。尤其是国家在对孤寡病残人员、城乡贫困人口、受自然灾害影响生活困难群体等实施社会救助时,并不以受助者缴费的多少为前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内在制约,必须考虑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要在保证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平等、强化社会保障互助共济功能的基础上,体现权利和责任的对应,从而促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均衡发展,全面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社会保障法律的任务是保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一般地说,法律是对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与确认,脱离社会现实的法律,不论它形式上多么完美无缺,内容多么丰富多采,都只能是一纸空文。
据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并且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社会保障法律的特点是:以劳动法为基础,国家进行干预与保护,义务在先权利在后,权利不可继承。社会保障是对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或失业、灾害……而遭受损失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即社会保险;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