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是怎样的呢(建一座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和基础设施)

2023-12-01 11:03:46 59 0

建一座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和基础设施?

提出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1:申办人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2: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

需要营业执照,并到民政部门备案.以及卫生许可等.要有住宿/娱乐/活动/保健/卫生/饮食等设施.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用.

2021年四星养老机构标准?

四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规模.每处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上.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环保建筑材料,有独特的风格,工艺精致,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要求;

(2)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准清晰的服务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3)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

(4)周围环境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5)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青岛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绩效.

(1)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

(2)通过标准体系认证;

(3)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

(4)入住老人和其亲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发挥辐射作用,面向社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单、便于维修保养.

1、老年人居室.

(1)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章要求;

(2)平均每床空间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5%以上,居室内配有卫生间;

(3)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5.3款的要求;

(4)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

2、娱乐健身场所.

(1)老年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2)室内每一老人居住楼层必须有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 ,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3)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4)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5)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6)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多种健身活动;

(7)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运动健身器械在10件以上;(8)有指导老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9)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10)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

3、康复活动场所.

(1)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m2;

(2)有职业作业和物理运动康复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医疗室和基本的现代医疗器械5件以上,有救护车;

(3)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4)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5)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6)有专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

4、餐厅.

(1)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豪华,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2)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大宴会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3)有可提供2~14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4)有中央空调或冷暖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5)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或实行选餐制;

(6)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

(7)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有专人服务用餐.

5、厨房.

(1)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2)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3)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4)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 70 %为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6)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设备,有二次更衣室;

(7)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8)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9)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

(10)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11)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6、洗衣.

(1)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

(2)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3)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4)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

7、公共区域.

(1)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2)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4)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要求;

(5)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

(6)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7)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8)有无障碍电梯,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中要求;

(9)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

有电梯的楼房开养老院不能超过几层?

  不能超过3层。  国家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第5.4.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楼,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院要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开养老院需要什么资质?

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特殊教育教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2021年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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