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保险吗(外汇保险托管理财靠谱吗)

2023-12-28 09:33:57 59 0

外汇保险托管理财靠谱吗?

外汇托管理财不安全也不靠谱。

外汇托管理财在国内目前不属于正规合法的。外汇托管在国内是合法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托管给银行,由银行代为进行外汇操作,这也是投资者目前最好的选择。投资者还可以将资金托管给正规交易平台,由于国内对于外汇行业的相关法规还不成熟,国内外汇平台质量也是参差不齐,需要投资者从监管机构,注册地点等各方面加以考虑,资金的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

投资理财型保险可以被查封执行吗?

随着财富传承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法律人进入该领域,并结合财富管理工具尤其是保险工具,给广大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传承的服务。其中,利用人寿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财产可以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费、保险金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之间依据法律框架进行流转而躲避外来债务的效果。近年来,年金型和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被广泛用于债务的相对隔离以及财富的精确传承。“投连险”目前已经不再辉煌、万能险投资账户保底收益率也已经回到年收益率1.75%左右的空间,但大额的百万甚至是千万保单仍层出不穷,而其中一大部分人则是相信保险代理人宣传的“大额保单不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之类的宣传,如果没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政策性的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交强险等保单不可以被强制执行,那具有现金价值的大额人寿保险保单是否可以不被强制执行从而产生避债效果?

保单现金价值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是属于投保人的。笔者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无疑。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换言之,若非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则其他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在受益人约定不明或者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金此时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可以拥有保险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就保单现金价值有请求权则无疑;

其次,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可被执行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主要被限定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费用等。如果个案中的人寿保险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须,比如保险合同的年金返还数额仅为当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为今后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构成生活必须费用依据强制执行相关规定自然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保单的年金返还已经超过一定数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这是在个案中执行限度和个案正义的一个把握。主要取决于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是否只是满足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不可以执行的范围。如若基于该保单所分配的保险金超过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其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则该保单并非为生活所必须,保险合同解除对于被执行人家庭并非损害其生活必须的基本需求,则该保单现金价值应当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再次,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且保单现金价值也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其前提条件在于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才能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引发了人寿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被强制解除的思考。

可能的解决思路

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现在司法中确实认定不一致。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湖南吉首市法院的做法可供一定借鉴,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保险公司的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本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在(2017)湘3101执1号案例中法院防止投保人转移财产,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初衷值得赞同,但是债权人利益可能随着保险事故或者生存保险金分发的形式而无法在该保单中得到受偿。尤其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属于受赠该保单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显然被压制在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下。

摆在面前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选择,如果仅仅因为现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而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一概不予执行,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优先还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优先。保单现金价值由其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现行法下可以执行的对象。但是直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似有冲突。

笔者认为,在债权债务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当中,利用公权强制介入保障私权的过程中,应当平衡两者利益。在解除保险合同的程序中前置一个合理的程序,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为防止投保人转移可预期的收到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先冻结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使投保人无法退保,在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上留足一定的空间保障被保险人和收益人行使救济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以选择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应对价,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投保人地位,使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在相应的介入权期间,没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金钱的,且涉案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必要的家庭生活所需,则在已经给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从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债权可能较为平衡债权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写有一篇完整的论述文章在下方链接,希望能对你的提问有所帮助: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上)

小梁结]

陈禹彦:给家人买的保单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下)

小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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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最直接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

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今天我们来讲讲10种最直接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

投资理财方式

01

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5万元起投,门槛相对比较高,投资期限有1个月-24个月不等,其收益率在4.75%左右。而银行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收益率也是不一样的,活期的利率在0.35%左右,定期一年的收益率在1.5%左右。

02

期货

期货投资理财要关注三个“量”,分别为:期初库存量、本期产量、本期进口量。

期初库存量是指上年度或上季度积存下来可供社会继续消费的商品实物量。本期产量是指本年度或本季度的商品生产量。本期进口量是对国内生产量的补充,通常会随着国内市场供求平衡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03

信托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04

国际支付——外汇投资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即可以直接用于偿还对外债务、实现购买力国际转移的外币资金。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汇主要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如在我国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等五种外币。(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外汇管制,个人不得进行外汇买卖。尽管外汇黑市在实际上从未真正取缔过,但那都是非法的。随着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个人手中握有的外汇越来越多。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普通居民家庭对外汇的需求越来越大,2000年底,我国已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居民可选择的外汇投资种类包括:外汇存款(即投资于外国货币,赚取汇率差额)、外汇兑换(在熟知近期外汇兑换率前提下,不失时机地进行买和卖,取得可观外汇收入)、投资外汇证券市场(通过中国银行、驻外机构、经贸公司买卖外汇债券,外汇股票业务,取得正当的外汇投资收益)。

05

收藏品投资

现实当今,收藏不仅是一种修身养性的业余文化活动,它更上一条致富的途径,是一把打开富贵之门的金钥匙。在各式各样的收藏品中,古玩、字画、钱币、邮品及火花不但历史悠久,而且自成体系,在收藏界占据了显着的位置,并称“五大世家”;随后,特别是近十年来,又涌现出了声名盛极一时的“四大名流”:磁卡、粮票、股证和彩票。还有,诸如纪念章、各种工艺品等都可收藏,人们习惯于把这些收藏品称之为“三教九流”。收藏爱好者应遵循商界“不熟不做”的至理名言,应熟悉某一收藏品的品种、性质、特点、市场行情及兴趣、欣赏原则,及时收藏,待价而沽,达到取得投资收益的最终目的。至于增长的快与慢、高与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就看你是否能慧眼选“股”了。收藏市场有个有趣现象:收藏品越增值,参与收藏的人就越多;收藏的人越多,收藏品增值就越快。近几年收藏市场正在加快这种“滚雪球”式的良型循环。

06

个人黄金投资

黄金一直是人们心目中财富的象征,是世界通行无阻的投资工具。只要是纯度在99.5以上,或有世界性信誉的银行或黄金自营商的公认标志与文字的黄金,不论你携带到天涯海角,都能依照当日伦敦金市行情的标准价格出售。黄金作为最佳保值工具,自古受到投资理论和普通投资者的青睐,认为在传统的股票及债券资产以外必须拥有黄金才是最佳策略。特别是在动荡不安的世界里,许多投资者都认为只有黄金才是最安全的资产。所以,投资者都一致把黄金作为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投资形式有五大类:实金投资(即金条)、金币投资、金首饰投资、纸黄金投资、黄金期货投资。投资黄金能赚钱,主要是看升值。金价虽会因国际政治、经济局势而略有起伏,但整体上将是平稳小涨。

07

房地产投资

房地产作为世界三大投资热点之一,向来受到商家的青睐。房地产是房产(房屋财产)和地产(土地财产)的合称。其实,房地产除了满足居民家庭居住需求(遮风避雨)外,兼具保值增值的功效,是防止通货膨胀的良好投资工具。一个家庭,要投资于房地产,应该作好理财规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学习房地产知识。毕竟,购房对于每个家庭都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投资。房地产市场分三级:一级市场(国家垄断)、二级市场(房地产商开发经营活动场所)、三级市场(房地产再转让、租赁、抵押场所)。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长线投资和短线投机进行操作。购得房地产后,投资者应随机应变,待市场大幅看涨时,果断脱手套现,获取大笔价差收入。

08

国债

目国债市场品种众多,广大投资者有很多的选择。对国债发行方式也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国债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以尽量减少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另外,国债的二级市场也将成为2013年的发展重点。由此可见,国债的这一系列创新之举,必将为投资者们带来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更大的获利空间。

09

炒金

自从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宝"业务之后,炒金一直是个人理财市场的热点,备受投资者们的关注和青睐。特别是近两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的增长潜力是巨大的。P2P:“P2P”即“个人对个人”,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生代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年轻、创新、谨慎、低调。

10

互联网保险

保险是一把财务保护伞,它能让家庭把风险交给保险公司,即使有意外,也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质量。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最必需的。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我国城乡居民可供选择的保险险种多种多样,主要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家庭财产保险是用来补偿物质及利益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已开办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盗窃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各种农业种养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对人身的生、老、病、死以及失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险种。主要有养老金保险系列、返还性系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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